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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0年訴字第 9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7 月 14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1 、96 條
民法 第 1148、1153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95、273、98 條
稅捐稽徵法 第 21、28 、38 條
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 3、7 條
旨:
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7  條之規定,以贈與人為納稅義務人為原則,僅於
特定情形得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在此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之規範目
的,並不在於免除贈與人之納稅義務,而係在於保護稅收、防杜逃漏稅捐
,故於受贈人完全繳納之前,贈與人仍負有繳納義務,贈與人與受贈人之
租稅債務併存。是以,被繼承人生前有贈與繼承人之事實,依遺產及贈與
稅法之相關規定,應負稅捐債務,惟嗣因贈與人已死亡,主管機關已於核
課期間對該贈與事件行使核課權,經法院判決確定,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7 條規定,以受贈人納稅義務人,並按受贈比例分單,不影響贈與人與受
贈人所負之贈與稅債務。又因並非重行新開徵贈與稅,而有再行起算核課
期間之問題。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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