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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8年訴字第 98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8 年 10 月 22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59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78、95 條
訴願法 第 3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4、107、4 條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2、29 條
地方制度法 第 2 條
旨: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9 條第 2  項規定,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者,
應由管理委員互推一人為主任委員,主任委員對外代表管理委員會。故公
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程序設立後,改選主任委員,向
受理報備機關報備,係使地方主管機關知悉俾便管理之行政管理措施,與
管理委員會是否合法成立無涉,亦即不論受理報備機關是否同意備查,對
該申請報備之管理委員會成立與否,均不生任何法律效果。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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