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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9年訴字第 98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9 年 09 月 23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53、54、56、58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6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7、98 條
旨:
遊說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進行遊說之自然人、法人、經許可設立或
備案之人民團體或基於特定目的組成並設有代表人之團體,與欲遊說之政
策、議案或法令之形成、制定、通過、變更或廢止無關者,不得遊說。參
照行政訴訟法第 107  條第 1  項各款亦規定,提起行政爭訟,須其爭訟
有權利保護必要,即具有爭訟之利益為前提,而爭訟利益之有無,法院應
依職權予以調查。準此,倘人民欲就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 5  條
第 2  項、第 6  條第 3  項等規定之修正為遊說,即應以具有同條例第
3 條規定之身分為前提。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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