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六)(109年12月版)517-528 頁
發給抵價地之行政處分相對人未履行業已切結願意自行清運土地廢棄物之 公法上義務時,若個案情況之最適選擇並非廢止原授益處分時,行政機關 尚非不得採取先代為履行後,再循公法上(求償型)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之規定,向相對人請求償還「相當於」履行清運責任之價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