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
按地政機關依人民之申請所為之鑑定界址,其複丈之成果,純為地政機關
基於職權提供土地測量技術上之服務,將人民原有土地所有權範圍,利用
地籍調查及測量等方法,將其反映於地籍圖,並無增減人民私權之效力,
人民如對複丈成果有所異議,應由有爭執之土地所有權人依法提起民事訴
訟請求解決。是以,地政機關就土地所為之鑑界、再鑑界等複丈成果,核
僅係鑑定性質之事實行為,並未因此對原告發生任何法律效果,非屬行政
處分,當事人如對其土地鑑界、再鑑界所為之土地複丈成果圖仍有爭議,
應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21 條第 3 款規定,由有爭執之土地所有權
人,依法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解決,尚不得以系爭土地之重測結果,與過去
土地複丈成果不同,而訴請撤銷系爭複丈成果圖,變更地籍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