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6386100人
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1年訴字第 96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7 月 16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92 條
訴願法 第 3、77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7、4、5 條
土地法 第 46-2、46-3、59 條
旨:
按地政機關依人民之申請所為之鑑定界址,其複丈之成果,純為地政機關
基於職權提供土地測量技術上之服務,將人民原有土地所有權範圍,利用
地籍調查及測量等方法,將其反映於地籍圖,並無增減人民私權之效力,
人民如對複丈成果有所異議,應由有爭執之土地所有權人依法提起民事訴
訟請求解決。是以,地政機關就土地所為之鑑界、再鑑界等複丈成果,核
僅係鑑定性質之事實行為,並未因此對原告發生任何法律效果,非屬行政
處分,當事人如對其土地鑑界、再鑑界所為之土地複丈成果圖仍有爭議,
應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21  條第 3  款規定,由有爭執之土地所有權
人,依法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解決,尚不得以系爭土地之重測結果,與過去
土地複丈成果不同,而訴請撤銷系爭複丈成果圖,變更地籍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