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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9年訴字第 960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9 年 09 月 30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3、92 條
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 18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201、4、98 條
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 第 13 條
旨:
典試法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各種考試命題、閱卷、審查、口試或實地
考試,除由典試委員擔任者外,必要時,得增聘命題委員、閱卷委員、審
查委員、口試委員或實地考試委員辦理。另參照典試法第 1  條、第 2
條、第 14 條及第 15 條等規定,可知,考試機關依法舉行之考試,設典
試委員會以決定命題標準、評閱標準、審查標準、錄取標準以及應考人考
試成績審查等事項,並由典試委員或命題委員命擬試題。故國家考試命題
及評分,乃典試委員、命題委員或閱卷委員基於法律規定,依據其個人學
識素養與經驗所為專門學術上智識判斷,具有高度專業性及屬人性,其法
律性質為行政機關適用不確定法律概念之「判斷餘地」,應受尊重,其他
機關甚至法院均不得以其自己判斷,代替典試委員評定分數。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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