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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7年訴字第 95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08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36、43 條
行政罰法 第 18 條
水利法 第 63-5、63-6、92-2 條
旨:
堤頂與延伸邊坡屬堤身,堤身向海岸延伸區域屬海堤區域,專業施工廠商
應知之甚詳,其明知開挖區域為海堤堤頂、堤身及周圍區域,竟仍開挖採
取堤頂、堤身及周圍區域土石後外運,難謂其無違章故意。此外,海堤區
域內禁採取或堆置土石,事涉海防安全,避免海岸地區因人為因素造成災
害,廠商明知依契約約定,海堤係抽取泥砂之暫置區,猶仍擅自開挖,嚴
重影響自然生態環境、國土完整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且在海堤區域內採
取或堆置土石,違反水利法第 63-5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其處罰要
件因由行為人積極作為而實現,不以有無產生實害為要件。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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