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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8年訴字第 9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8 年 12 月 23 日
資料來源: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98年版)第 624-645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119、12、123、124、7、8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11、195、196、98 條
土地法 第 43 條
旨:
土地法第 43 條所謂登記有絕對效力,係為保護因信賴登記取得土地權利
之第三人而設,故登記原因無效或得撤銷時,在第三人未取得土地權利前
,真正權利人對於登記名義人自仍得主張,至關於土地所應受之使用管制
,則非屬該條所規範之對象。

裁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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