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按行政程序法第 6 條雖明定行政行為之平等原則,惟行政機關若怠於行 使權限,致使人民因個案違法狀態未排除而獲得利益時,該利益並非法律 所應保護之利益,故其他人民自不能要求行政機關比照該違法案例授予利 益,此即所謂人民不得主張不法之平等。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