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760962人
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5年訴字第 9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5 月 18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11、241-1、6、98 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101、18、22、26、6 條
旨:
按契約成立後,雙方當事人均有本諸誠信原則依契約債務本旨履行之義務
,苟有未依債務本旨履約者,即屬債務不履行,應負違約責任。是以,政
府採購案得標之廠商,與機關簽訂採購合約後,廠商未依約提出授權證明
文件,自屬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機關依契約中關於違約處理方式之約定
據以解除契約,於法自屬有據,且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
第 12 款規定通知廠商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於法亦無違誤。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