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762329人
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9年訴字第 93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9 年 10 月 07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43、15、153、172 條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11、5、6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58、92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98 條
農業發展條例 第 2、20、3 條
土地法 第 106、83 條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 第 1、19、20 條
旨: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 19 條第 1  項、第 2  項規定,耕地租約期滿時
,有出租人不能自任耕作、出租人所有收益足以維持一家生活、出租人因
收回耕地,致承租人失其家庭生活依據之一者,出租人不得收回自耕。又
內政部 97 年 7  月 1  日函規範事務實證特徵與條例第 19 條第 2  項
所稱「耕地」及「自耕地」有關,規範評價上相同,則行政機關予以援用
,於法洵無不合。又土地之使用,於非都市計畫時固係以地目作為管制標
準,然土地一旦納入都市計畫後,依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規定,
其使用悉依都市計畫法管制,不再以原土地地目為準則,亦即係以土地使
用分區作為管制判別基準。如益徵欲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之土地係都市
計畫內之土地,不符該函釋所揭「耕地」概念,自不該當減租條例第 19
條第 2  項擴大家庭農場之前提要件。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