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
按「檢驗測定機構應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給之許可證後,始得辦理本法規
定之檢驗測定。前項檢驗測定機構應具備之條件、設施、檢驗測定人員資
格限制、許可證之申請、審查程序、核(換)發、撤銷、廢止、停業、復
業、查核、評鑑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本法各項檢驗測定方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為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44 條所明定。準此,未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給檢驗測定許可之機構,既
無從事空氣污染防制法檢測行為之資格,縱其對公私場所進行檢測,所為
之檢測結果,不得作為認定公私場所有無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違章行為之
證據。
裁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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