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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2年訴字第 93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3 年 09 月 16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二)(94年10月版) 第 166-167 頁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5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2、128、129 條
民法 第 125 條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 第 14 條
旨:
機關受理申請後,自得依職權審酌有無重開行政程序之原因及確定之處分
有無撤銷、或變更之事由,如認當事人之申請有理由者,即應准予重開行
政程序,並決定是否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惟倘認當事人申請為無理由或雖
有重新開始程序之原因,如認為原處分為正當者,即應駁回原告之申請,
俾當事人得循行政爭訟途逕尋求救濟。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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