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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1年訴字第 93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9 月 06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5 條
地方制度法 第 19、25 條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第 11、2、8 、9 條
旨:
按遊戲場業如在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制定及各地方政府頒行遊戲場業設
置自治條例之前,獲准設立登記者,除法令有特別規定外,固不因事後各
相關法令之施行,而影響原核准之效力;惟倘在法令施行之後,所欲變更
登記之事項係增加原核准登記所無之效力者,雖其申請之形式為變更登記
,但實質上與新申請無異,自應適用現行法令審查是否符合相關規定要件
。又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 9  條第 1  項所定之距離,係遊戲場業營
業場所設置之最低限制,容許自治法規另定較高之限制標準,是自治條例
既已明定限制其距離須 990  公尺以上,則於該條例施行後,始設置之遊
戲場業營業場所,無論是新設置或擴增之營業場所,自應符合距離限制要
件。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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