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 1 條規定所揭示之立法意旨,係為提高土地利
用效益,興建住宅照顧原眷戶及中低收入戶,並改善都市景觀等特定公共
目的,具有公法性質,則該條例第 5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之原眷戶承購
住宅或受領輔助購宅款等權益,係屬公法上權益,原本歸屬於原眷戶本人
專有,僅於原眷戶及其配偶均死亡時,為兼顧其遺族,而特以同條第 2
項本文規定,使原眷戶之繼承人得於特定期間內辦理承受權益,非謂承購
住宅或受領輔助購宅款等權益得為繼承之標的。準此,行政機關對於逾期
辦理承受權之情形,將原眷戶之眷舍居住憑證註銷,於法核無違誤。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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