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763165人
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9年訴字第 92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9 年 05 月 26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7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59、160、6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98 條
水利法 第 12、17、18、19、2、22、24、26、27、29、33、38、39、40、45 條
水利法施行細則 第 20、26、29、36、71、73 條
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 第 10、25 條
旨:
行政機關依據水利法第 45 條規定授權制訂之水權登記審查作業要點第 4
條第 1  項規定,主管機關審核水權之引用水量時,應參酌引水地點之各
月水文狀況、其附近已核准水權水量、環保基流量及事業所需用水量覈實
核給。上開規定既屬針對細節性、技術性事項所為之規範,行政機關審查
受處分人所申請之展限登記資料後,如發現有應調整用水量之事由,自得
適度調整,並不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及平等原則。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