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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3年訴字第 920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1 月 22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7 條
行政罰法 第 7 條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12 條
廢棄物清理法 第 15、16 條
旨:
按回收清除處理費之繳納乃是針對環境保護之特別公課,只要物品或其包
裝、容器之使用後產生「嚴重污染環境之虞」之廢棄物,性質上具有不易
清除、處理、含長期不易腐化之成分、含有害物質之成分、具回收再利用
之價值,即應回收、清除、處理,並由責任業者負擔回收清除處理費。又
先進國家針對 PVC  物品或包材,均有禁限用或自願性管制措施,將之加
嚴管制,已是國際環保趨勢。從而主管機關就有關容器附件使用 PVC  材
質者應加重費率之規定,係以環境影響層面為主要考量重點,增加處理費
率之手段亦有助於責任業者減少使用及開發替代材質,其手段與目的間確
具有合理關聯,以助於環境品質之提昇,尚無違不當聯結禁止原則。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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