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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9年訴字第 91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6 月 09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九)(112年12月版) 第 11-12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0、2、95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13、111 條
農業發展條例 第 38-1 條
農會法 第 4、2 條
旨:
非農會會員之年滿十五歲以上農民如欲參加農保,必須依規定提出申請,
並非從事農業工作且符合其他資格條件,即當然享有農保;而農會為法人
,其任務包括接受委託辦理農業保險事業、接受委託協助農民保險事業、
接受政府之委託事項等,而具有公益社團法人之性質,其辦理上開農保被
保險人加保之資格審查所為之核駁,乃屬依法令規定受託行使公權力,而
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行政處分。此外,農會對於農保被保險人之資格
條件,負有清查之責,如被保險人於參加農保後,其參加農保之資格條件
有所異動或喪失等情形而應予退保者,自應於組成審查小組審定後,以書
面通知被保險人,並列表通知勞保局。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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