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依水污染防治法第 52 條規定,違反同法第 30 條第 1 項各款情形且情 節重大者,係作為停止作為或停工、停業之要件,而非罰鍰額度之裁量標 準。行政機關應依行政罰法第 18 條第 1 項規定,審酌違反行政法上義 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原告 之資力等因素,據以裁處罰鍰,否則仍屬裁量濫用之情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