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
人民所為之申請或陳情,若核其性質非屬人民依法有權請求行政機關作為
之依法申請案件,而係行政程序法第 168 條所規定之人民對於行政興革
之建議、行政法令之查詢、行政違失之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得向行
政機關陳情之範疇者,應屬陳情性質,僅發生促請主管機關發動職權裁量
是否為特定行為之效力,主管機關並無依人民陳情之內容為准駁或作為之
法定義務,其對陳情所為之答覆或不依陳情內容作為,自未對人民之權利
義務取得、變更或喪失直接發生法律效果,非屬行政處分或怠於為行政處
分,人民自不得對其答覆或不依陳情內容作為提起訴願及課予義務訴訟。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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