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98年版)第 187-217 頁
縣政府因自治財政需要固得開徵特別稅課,惟其必須在財政收支劃分法、 地方制度法所劃歸縣稅範圍內始得為之,且不得對屬於地方稅法通則第 3 條第 1 項但書及第 3 項之事項開徵;並因地方稅課稅立法權原則仍專 屬中央,地方政府僅在法律具體授權範圍,得彈性調整,故地方自治機關 制定自治條例開徵地方稅時,仍受中央監督,而應依地方稅法通則第 6 條第 2 項報請各該自治監督機關、財政部及行政院主計處備查。 裁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