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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89年訴字第 910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3 月 09 日
資料來源: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90年版)第三冊 523-529 頁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01、31、50、75 條
旨:
按「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廠商以偽造、變造之文件投標者,其所繳
納之押標金,不予發還」、「投標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機關於‥‥‥
‥‥開標後發現者,應不決標予該廠商。‥‥四、偽造或變造投標文件。
」「決標或簽約後發現得標廠商於決標前有前項情形者,應撤銷決標、終
止契約或解除契約‥‥。」政府採購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五十
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二項定有明文。本件「大貨車附絞盤機」招標案,被
告已於該案之規範說明六之4規定「廠商投標時需提供卡車、油壓絞盤正
本型錄以供審核」,而所謂正本,乃繕錄原本全文,而對於外部與原本有
同一效力之意,原告既係以 DP 公司之油壓絞盤機參與投標,自應將該油
壓絞盤機原來所附之外文說明原始呈現,然其竟以 DP 公司之油壓絞盤機
圖形,抄襲被告所要求之構造及性能規範,予以彩色合成為絞盤機型錄,
自屬變造該絞盤機之整體型錄、而非繕錄原本內容而成之正本型錄,與原
告是否有權製作,及決標後始適用之被告公司國內採購財物契約條款第四
條無涉。縱原告認為「技術層面」該設備仍可達本採購案規範要求,則應
依政府採購法第七十五條及被告公司國內採購財物投標須知第十八條規定
,該案等標期四分之一期限內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而非得標後,再行抗
辯,致與政府採購法第一條所揭示之「依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提升採
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之原則有違。從而,原處分依政府採購法
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五十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一百零一條第四款
及被告公司國內採購財物投標須知第十六條之規定,撤銷決標終止契約,
所繳納押標金不予發還,並如未提出書面異議,將依事實刊登政府採購公
報,自無不合。

裁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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