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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2年訴字第 9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9 月 05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9、159、8、93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85 條
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 18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95、4 條
殯葬管理條例 第 16、17、2、6、7、8、9 條
都市計畫法 第 13 條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31 條
公路法 第 2 條
飲用水管理條例 第 5 條
旨:
按主管機關作成殯葬設施之設置處分時,就關於殯葬設施聯外交通之認定
,自應依當時之釋示。是殯葬設施所計畫興辦事業計畫案之基地緊臨既成
道路,無庸另行開闢聯外道路,即並無聯外道路之相關問題者,主管機關
依當時規範所為之核准興辦處分,並未違反處分當時之相關法令及函釋,
自屬合法之處分,縱作成處分後有其他釋示,除處分做成當時所憑藉認定
之釋示有實質違法之情事外,作成之處分之合法性不因新釋示而有所影響
。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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