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按主管機關作成殯葬設施之設置處分時,就關於殯葬設施聯外交通之認定 ,自應依當時之釋示。是殯葬設施所計畫興辦事業計畫案之基地緊臨既成 道路,無庸另行開闢聯外道路,即並無聯外道路之相關問題者,主管機關 依當時規範所為之核准興辦處分,並未違反處分當時之相關法令及函釋, 自屬合法之處分,縱作成處分後有其他釋示,除處分做成當時所憑藉認定 之釋示有實質違法之情事外,作成之處分之合法性不因新釋示而有所影響 。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