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八)(111年12月版) 第 197-198 頁
不問一般送達、補充送達或留置送達,均以使應受送達人可得知悉應受送 達文書為發生送達效力之要件,作為前開送達方式之輔助、替代手段之寄 存送達,亦使應受送達人處於可得知悉之地位,即為已足。寄存送達先以 送達通知書之黏貼與轉交、置放作為送達方式,再將文書寄存於應送達處 所之地方自治、警察機關或郵務機構,便利人民隨時就近前往領取,藉以 實現送達目的。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