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
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除須遵守行政程序法所規範之一般行政程序外,
尚包括各別行政法領域中所規定須踐行之特別行政程序,始符合正當行政
程序之要求。行為人為教師,因不服成績考核,向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
起申訴,於評議期間與申評會委員接觸,有不當行為致有損學校名譽,而
考核會就懲處種類、懲處輕重、是否符合懲處要件表決後,依公立高級中
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 6 條第 1 項第 6 款第 5 目「有不
實言論或不當行為致有損學校名譽」之規定,核予以行為人申誡兩次之懲
處,已踐行正當程序。後經校長覆核後經政府教育局核定,由學校以原處
分通知行為人,均無違誤,申訴評議及再申訴評議予以維持,亦無不合,
故行為人訴請撤銷處分,為無理由。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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