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納稅義務人因修正施行前稅捐稽徵法第 28 條第 1 項、第 2 項事由致 溢繳稅款而申請退稅者,當以有稽徵機關適用法令錯誤、認定事實錯誤、 計算錯誤或其他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之錯誤等存在為前提。而市地重劃程序 中縱然嗣後經確認無效,並不當然影響已執行完成市地重劃相關行政行為 之合法性,機關因此認定土地不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 38-1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要件,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並 無認定事實之錯誤存在。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