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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3年訴字第 89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4 年 09 月 27 日
資料來源: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94年版)第二期 525-548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59、174-1 條
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27、3 條
旨:
經查,系爭「古蹟指定審查處理要點」乃內政部基於古蹟主管機關之地位
,為辦理國定、省(市)定及縣(市)定古蹟之指定審查而訂定,其內容
係就古蹟之指定程序所為細節性之規定,核屬主管機關就法律之實施所訂
立處理辦法之行政規則,並非具有外部效力之職權命令或法規命令,自無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一之適用;抑且,該處理要點之規定與文化
資產保存法之立法精神並無違背,本院自得予以援用。而關於是否古蹟之
認定,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規定,得委託文化學術機構或專家學
者辦理之,而古蹟指定審查處理要點更規定,應邀集學者專家參與,並就
參與之程序及人數詳加規定,故以此學者專家所組成之古蹟指定審查委員
會,係基於法令規定對於古蹟審定為求作成公平及專業之決定所組成,其
委員會如係獨立行使職權,不受指揮,則應認其審查結果具有判斷餘地,
除有恣意等違法判斷外,行政法院對其審查即受有限制。據此以觀,參與
本件古蹟指定審查之委員,既屬關於建築及歷史方面專長之學者專家,且
均已就系爭建築物應列為縣定古蹟之理由提出詳盡之說明,故其作成是否
為古蹟之決議,應認為係一公平及專業之決定,應認具有判斷餘地,而行
政機關依其審議結果依法定程序指定為古蹟,尚無不合。

裁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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