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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10年訴字第 8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22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39、148 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85-3 條
民法 第 203、233 條
旨:
軍事學校軍費生畢業任官後,經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 15 條第
1 項第 5  款及其施行細則第 15 條第 2  項規定核定「不適服現役」退
伍,尚有役期未服滿,而依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賠償辦
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4  項及第 4  條第 6  項規定之比率計算應賠
償金額。又軍費生所涉之罪雖經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然本案請求權基
礎為兩造簽訂之賠償切結書、分期償還在校費用協議書等文件,其法律效
果並非基於行政處分之效力,其縱已就遭核定不適服現役之行政處分起訴
確認無效,無論訴訟結果如何,均與兩造簽訂之行政契約無涉。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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