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是否為「兼職兼差」之認定核心精神在於「行為人於國軍身份所應執行之 職務外,另外兼任其他職務或工作」,此乃因國軍身分特殊其所職任務多 涉及國家安全,基於國安考量之下,國軍務必專注於所賦予之任務而心無 旁騖,故並不容許於職務外從事其他職務或工作,只要於職務外從事非屬 職務範圍內之工作即屬之,與行為人「是否具有常態性兼職」無涉,若「 常態性為之」應屬違規之手段及危害之考量範疇,本件行為人於休假期間 從事「白牌車載客行為」自屬兼職兼差無誤。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