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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11年訴字第 88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09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0 條
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83-1 條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第 2 條
旨:
是否為「兼職兼差」之認定核心精神在於「行為人於國軍身份所應執行之
職務外,另外兼任其他職務或工作」,此乃因國軍身分特殊其所職任務多
涉及國家安全,基於國安考量之下,國軍務必專注於所賦予之任務而心無
旁騖,故並不容許於職務外從事其他職務或工作,只要於職務外從事非屬
職務範圍內之工作即屬之,與行為人「是否具有常態性兼職」無涉,若「
常態性為之」應屬違規之手段及危害之考量範疇,本件行為人於休假期間
從事「白牌車載客行為」自屬兼職兼差無誤。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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