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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3年訴字第 88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4 年 03 月 04 日
資料來源: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94年版)第一期 434-449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7、127 條
旨:
本件原告於九十年三月二十二日簽請被告核准以公餘、自費方式至高醫口
腔衛生研究所碩士在職專班進修,而原告自始亦以該方式前往進修,且被
告於九十二年六月調查其所屬同仁,自九十一學年第二學期以後,擬依進
修費用補助作業要點規定提出申請補助者,原告亦未提出申請,是被告核
准原告自九十年九月入學起至九十二年六月畢業止,以公餘、自費方式前
往高醫口腔衛生研究所碩士在職專班進修,原告應知之甚詳。再由國民健
康局核定之九十二年度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推動地方衛生保健工作計
畫所編列之預算,係自九十二年一月起依該工作計畫由被告推薦進修之人
員,始得申請補助,原告於九十年九月即已開始進修,且非經被告推薦進
修,與上開工作計畫規定申請進修之要件不合,是被告核發原告進修費用
補助之處分自屬違法,原告為被告所屬保健課課長,為該單位之主管,被
告九十二年度菸害防治及衛生保健基金推動地方衛生保健工作計劃,係其
負責擬定,為其所是認,對其進修之方式,及有關經費之運用是否合法、
正當,自無不知之理,故其對上開核發進修費用補助之處分,即有行政程
序法第一百十九條第三款規定信賴不值得保護之適用。

裁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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