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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1年訴字第 88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5 月 02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38 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15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355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11、176 條
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 17、55、72 條
醫療法 第 68 條
醫師法 第 12 條
旨:
按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係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55 
條規定授權訂定的法規命令,裁處時該辦法第 37 條第 8  款規定,核符
合全民健康保險法立法意旨,且未逾授權之目的及範圍,自得適用,故保
險醫事服務機構於特約期間,有特定情事者,保險人即應依該辦法第 37
條第 8  款規定,予以停止特約一定期間之處置。是以,保險醫事服務機
構如堪認定虛報保險對象醫療費用,則主管機關依裁處時該辦法第 37 條
第 8  款規定,予以停止特約,自於法有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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