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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8年訴字第 8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29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 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3、14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96 條
行政罰法 第 18、7 條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29、32、80-1 條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第 42、44 條
旨:
按大陸船舶須取得許可,始得進入臺灣限制水域,未經許可進入限制水域
從事違法行為或經主管機關驅離無效者,得扣留其船舶、物品及留置其人
員。次按大陸漁船確係於臺灣限制水域從事探尋、誘集海洋漁業資源,並
下網為漁撈,此舉即屬遠洋漁業條例第 4  條第 1  款規定之漁撈作業,
縱漁船尚未起網,仍不影響漁撈作業之認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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