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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5年訴字第 87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7 條
行政罰法 第 18、3、32、7 條
飲用水管理條例 第 12、12-1、24-1 條
環境教育法 第 23 條
旨:
主管機關對於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人課處行政罰,若不問其為故意或過失
,亦未充分審酌其各別情節之輕重,而就某一類型行為,一律認屬情節重
大,予以裁處最高額罰鍰,自難謂其裁量之處分為無瑕疵。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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