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762017人
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8年訴字第 87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9 年 02 月 25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6 條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 10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2、149、36、39、43、46、6、7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265、277、85 條
刑事訴訟法 第 245、251 條
民法 第 199、736、737、738 條
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 18、21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4、107、132、136、6、8、98 條
行政罰法 第 7 條
檔案法 第 18 條
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 50、72 條
醫師法 第 11 條
旨:
健保給付補助款制度中,暫付及事後追扣均非並非行政處分,故無行政程
序法第 39 條第 1  項、第 102  條本文等規定之先行陳述意見程序適用
。本件受處分人辯稱,高齡醫師均有聯合看診行為,而無溢領保費情事云
云,惟訴外人已自承利用高齡醫師調節醫院門診量,且發現有高齡醫師出
國、住院時仍有門診量之不合常理情形,復查高齡醫師所獲得之薪資較醫
院其他醫師低出甚多,顯見受處分人之真實目的乃係利用高齡醫師執照分
配門診量以溢領保險費,行政機關要求追扣溢領保費自屬合法有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