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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6年訴字第 87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31、149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385 條
民法 第 125、203、233 條
民法總則施行法 第 18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95、218、98 條
旨:
公法上請求權得類推適用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時效即十五年規定,係
因行政程序法於九十年一月一日施行前無相關規定,乃類推適用性質相近
之民法就私權請求權時效。所謂類推適用,乃比附援引,即將法律於某案
例類型(法律事實)A所明訂的法律效果,轉移適用於法律未設規定的案
例類型(法律事實)B之上,乃基於「相類似者,應為相同之處理,不相
同者應為不同之處理」之平等原則。故得類推適用者,惟其法律事實相似
者,且所適用者亦僅其法律效果而已,而非法律規定之整體,按民法總則
施行法係就民法總則篇之施行所訂之規範,並非就行政程序法之施行所訂
之規範,兩者性質並不相類,自無類推民法總則施行法之餘地。原告爭執
本件無類推民法總則施行法之餘地,並主張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之法律見解
可議云云,純屬個人所為解釋,自無可採。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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