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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4年訴字第 86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1 月 03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二)(106年12月版)322-329 頁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23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2、111、114、36、39、43、5、96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78-1 條
行政罰法 第 25、42 條
公路法 第 2、77、79 條
旨:
原處分所應記載事項中之「事實」,如未就違章行為之違反時間及違反地
點為明確之記載,致無法達可得確定之程度,得據以與其他行政處分為區
別,及判斷已否正確適用法律者,該項事實記載即不具備法定程式,屬具
有瑕疵之違法行政處分而應予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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