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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8年訴字第 8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8 年 09 月 29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0、111、117、118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95、98 條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16、17、2 條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第 4 條
戶籍法 第 15、20、23、51 條
旨:
大陸地區人民與臺灣地區人民結婚,嗣後臺灣配偶死亡,其以必須在臺灣
地區照顧未成年之親生子為由,向內政部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經內政部
許可定居,並核發定居證且允設戶籍。後認其與親生子與配偶親子關係不
存在,自無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 16 條第 2  項第 2  款規定之定居要件
可適用,故依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規定撤銷其戶籍登記,應認初設戶籍
登記之基礎事實已不存在,其戶籍登記事項自始無效,如此處分並無不當
之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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