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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3年訴字第 8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08 日
資料來源: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104年版)第 614-634 頁
相關法條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18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6、119、127、4 條
民法 第 179、182 條
訴願法 第 61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77、4、8 條
行政執行法 第 11 條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第 2 條
土地徵收條例 第 33 條
旨:
決定「營業停止」或「營業規模縮小」,係以「該事業」(營業損失補償
基準第 3  點及第 4  點參照)之營業規模為標準,如同一營利事業有數
個「營業處所」時,即應以所有「營業處所」為該營利事業之營業範圍;
而「工廠登記證」僅係主管機關為管理、監督工廠之營運而設,核與營利
事業之範圍無關。

裁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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