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所謂行政處分所稱「構成要件效力」,無論行政處分內容為下命、形成或 確認,均有產生一種行政法上法律關係可能,不僅應受其他國家機關尊重 ,抑且在其他行政機關甚至法院有所裁決時,倘若涉及先前由行政處分所 確認或據以成立事實,通常表現為先決問題,即應予以承認或接受,既定 的構成要件,該具有構成要件效力所確認之事實,對其他機關、法院或第 三人均發生拘束效果,法院判決若涉及先前已確認之事實,即應予以承認 及接受。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