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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7年訴字第 85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8 年 04 月 14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6 條
民法 第 294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98 條
公司法 第 232 條
所得稅法 第 110、110-2、24、66-9、71、83 條
旨:
所謂行政處分所稱「構成要件效力」,無論行政處分內容為下命、形成或
確認,均有產生一種行政法上法律關係可能,不僅應受其他國家機關尊重
,抑且在其他行政機關甚至法院有所裁決時,倘若涉及先前由行政處分所
確認或據以成立事實,通常表現為先決問題,即應予以承認或接受,既定
的構成要件,該具有構成要件效力所確認之事實,對其他機關、法院或第
三人均發生拘束效果,法院判決若涉及先前已確認之事實,即應予以承認
及接受。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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