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二)(94年10月版) 第 25 頁
臺中市環境保護局既知該車輛之所有人為何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82 條之 1 規定即應先由警察機關通知車輛所有人限期清理,始符合 法律之規定,且縱適用台中市廢棄車輛清除處理作業自治條例第 8 條規 定,然參酌同條例第 7 條於知悉車輛登記名義人之情形,除張貼通知外 ,並應通知該登記名義人始符程序及行政行為應以誠信方法為之規定。適 用該條例第 8 條規定時,解釋上亦應以從該車外形上無法獲悉車輛所有 人時,始免並通知所有人之程序。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