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
基於「實體從舊,程序從新」原則,對於規定人民權利義務之發生、變動
、喪失等之實體法規,於行為後法律有變更,除該法律另有規定外,應適
用行為時法。本件受處分人既於民國 81 年間因服役執行公務期間而受傷
,依實體從舊原則,即符合行為時軍人撫卹條例第 7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之因公傷殘之得撫卹要件,惟參照該條例第 19 條第
7 款規定,撫卹受益人自事故發生之月起,其應享撫卹權利無故逾 5 年
不行使者,喪失其領受撫卹之權利,受處分人並未於期間內申請撫卹並提
出相關證明,行政機關否准其申請即屬有理由。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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