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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0年訴字第 8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0 月 27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39、43、5 、7、8、9、96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11 、177 、196 、6 條
行政罰法 第 3、7 條
公司法 第 23 條
旨:
證券交易法第 56 條規定,主管機關發現證券商之董事、監察人及受僱人
,有違背本法或其他有關法令之行為,足以影響證券業務之正常執行者,
除得隨時命令該證券商停止其一年以下業務之執行或解除其職務外,並得
視其情節之輕重,對證券商處以第 66 條所定之處分。是以,主管機關得
視情節,命證券商停止有違反證券交易法或其他有關法令行為之董事、監
察人、受僱人一年以下業務之執行或解除職務。又主管機關得命令的對象
為證券商,而非證券商之董事、監察人及受僱人,目的在督促證券商的組
織健全,對所屬人員善盡監督責任,係為健全證券交易秩序,保障投資行
政目的所為之行政管制措施,與行政罰應屬有別。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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