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
依行為時政府採購法第 9 條第 1 項規定,工程會係政府採購法之主管
機關,其依行為時政府採購法第 31 條第 2 項第 8 款授權得補充認定
該條項第 1 款至第 7 款以外其他「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
類型,以為機關不予發還押標金或就已發還押標金追繳之法令依據。又依
行為時政府採購法第 87 條規定,廠商之人員涉有該條之罪者,乃主管機
關工程會認定為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加以
規定,而依行為時政府採購法第 31 條第 2 項第 8 款不予發還其押標
金或追繳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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