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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11年訴字第 83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4 月 20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3、131 條
刑事訴訟法 第 245 條
法院組織法 第 83 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01、101、30、31、31、48、50、87、87、9、92 條
旨:
依行為時政府採購法第 9  條第 1  項規定,工程會係政府採購法之主管
機關,其依行為時政府採購法第 31 條第 2  項第 8  款授權得補充認定
該條項第 1  款至第 7  款以外其他「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
類型,以為機關不予發還押標金或就已發還押標金追繳之法令依據。又依
行為時政府採購法第 87 條規定,廠商之人員涉有該條之罪者,乃主管機
關工程會認定為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加以
規定,而依行為時政府採購法第 31 條第 2  項第 8  款不予發還其押標
金或追繳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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