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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9年訴字第 83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9 年 07 月 15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23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92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98 條
旨:
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規定,所稱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
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決定或措施之相對人雖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為
一般處分,適用本法有關行政處分之規定。有關公物之設定、變更、廢止
或其一般使用者,亦同。又行政法院對行政機關依裁量權所為行政處分之
司法審查範圍限於裁量之合法性,而不及於裁量行使之妥當性。至於不確
定法律概念,行政法院以審查為原則,但對於具有高度屬人性之評定、高
度科技性之判斷、計畫性政策之決定及獨立專家委員會之判斷,則基於尊
重其不可替代性、專業性及法律授權之專屬性,而承認行政機關就此等事
項之決定,有判斷餘地,對其判斷採取較低之審查密度,僅於行政機關之
判斷有恣意濫用及其他違法情事時,得予撤銷或變更。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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