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被告通知原告自行拆除違章建築,否則將依建築法第 86 條規定強制執行 拆除等語,核此函內容,在於勸諭原告自行拆除違章建築,告知不自行拆 除,將由公權力執行拆除之意,僅屬實施強制執行前之勸導行為,為觀念 通知,並不發生法律上效果,並非行政處分,原告自不得對之提起訴願及 行政訴訟(最高行政法院 94 年度裁字第 1738 號裁定參照)。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