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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6年訴字第 82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7 年 04 月 28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民事訴訟法 第 78、95 條
訴願法 第 1、14、3、77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4、107、4 條
地方制度法 第 2 條
旨:
備查僅為觀念通知,並未產生任何公法上法律效果,而主管機關就其下級
機關或公私機構團體之陳報請求備查之事項亦無否准之權限,尚不對外發
生准駁之法律上效果,準此可知,被告上開函文即難謂其屬行政處分性質
。從而,原告對於非行政處分提起本件撤銷訴訟,即非適法。又人民提起
撤銷訴訟以行政處分違法侵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為要件。惟行政訴訟
法第 4  條第 1  項所規定之「人民」,並不以行政處分之相對人為限,
如系爭處分對相對人以外具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產生一定之法律效果,而
干涉或侵害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者,亦應開放訴訟救濟途徑,使其
得依上開法條起訴救濟。而關於法律上利害關係人之認定標準,目前係採
「保護規範理論」以為認定,亦即符合此一範圍之第三人,對於涉及第三
人效力之行政處分,方具備提起行政訴訟之當事人適格。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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