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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6年訴字第 820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09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41-1 、5、98 條
社會救助法 第 1、10、13 、3、4、4-1、5 條
新北市政府低收入戶與中低收入戶調查及生活扶助核發作業要點 第 13、5、6 條
旨:
福利資源關於給付方式及額度之規定,應力求與受益人之基本生活需求相
當,則有無提供申請人相關照顧及救助措施之必要,理當依申請人最近之
狀況據以評估,以切近事實,此由新北市政府低收入戶與中低收入戶調查
及生活扶助核發作業要點第 5  點,就動產之計算方式,有關投資、有價
證券之金額均係以最近一年度財稅資料為據,且存款按利息所核算本金,
亦以最近一年銀行全年平均值一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計算,即足徵之;
且上開查調資料既係作為審核之參考,即非不許申請人提出其他證明文件
以供認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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