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二)(94年10月版) 第 54 頁
警察人員於調查證據時,針對該違法構成要件之重要事項已予以調查,並 於調查證據時,依行政程序法第 39 條規定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機會,載 明調查筆錄中者,該法規之主管機關據該調查筆錄作成負擔性行政處分時 ,應符合同法第 102 條除外規定,自無庸於作成處分前給予相對人陳述 意見機會,以符程序經濟原則。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