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6861344人
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2年訴字第 81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3 年 02 月 16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二)(94年10月版) 第 54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2、111、150、19、39、7 條
都市計畫法 第 32、34、35、39、79、85 條
旨:
警察人員於調查證據時,針對該違法構成要件之重要事項已予以調查,並
於調查證據時,依行政程序法第 39 條規定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機會,載
明調查筆錄中者,該法規之主管機關據該調查筆錄作成負擔性行政處分時
,應符合同法第 102  條除外規定,自無庸於作成處分前給予相對人陳述
意見機會,以符程序經濟原則。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