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
提起訴願,係對官署之行政處分,請求救濟之程序,必以有行政處分之存
在為前提,對人民所為足以發生法律上具體效果之處分,若非屬行政處分
,自不得依行政訟爭程序對之請求救濟。大地工程處僅係就其 99 年 6
月 3 日現場會勘紀錄所載內容與當事人認知差異部分為說明,乃單純之
敘述,其敦請當事人儘速繳交尚未繳納之罰鍰,亦係再次促請注意之意思
通知,並未就當事人 99 年 12 月 31 日之陳情函為任何否准之表示,非
屬以發生、變更或消滅公法上法律效果為目的之行政處分,尚不對外發生
任何准駁之法律上效力,當事人本不得對之提起訴願。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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