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
參照行政訴訟法第 6 條第 1 項、第 3 項前段明定,確認行政處分無
效及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訟,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
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其確認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之行政處分
或已消滅之行政處分為違法之訴訟,亦同。確認訴訟,於原告得提起或可
得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或一般給付訴訟者,不得提起之。依此規
定「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訟」於原告得提起「撤銷訴訟
」「課予義務訴訟」或「一般給付訴訟」者,不得提起。本件被處分人所
爭執乃行政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公地放領處分違法或不當與否之爭議,被處
分人如有不服,本得依當時施行之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規定提起訴願及撤
銷訴訟以求救濟,然被處分人迄至 99 年 2 月 6 日提起本件訴訟時,
始主張放領處分係違法或不當而提起確認公地放領法律關係不存在之「確
認訴訟」,於法亦有未合,應予駁回。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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